张微、翟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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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416号案件名称
张微、翟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微;翟剑;刘格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翟某某、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提出撤销执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25执4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国阁 审 判 员 李高超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商蕾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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