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宝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90号
  • 案件名称

    于宝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于宝强;王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于宝强,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司机,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宝强与被执行人王健(2021)辽1102民初6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健购买车辆挂靠在台安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健的挂靠在台安四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辽C×××××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于宝强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健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王健的挂靠在台安四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辽C×××××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附:(2021)辽1102执490号裁定书年月日本院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向阳街54号邮编:124000联系人:吴刚联系电话:0427-2907342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21)辽11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于宝强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健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王健的挂靠在台安四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辽C×××××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附:(2021)辽1102执490号裁定书年月日本院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向阳街54号邮编:124000联系人:吴刚联系电话:0427-2907342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