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德红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984民初25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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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984民初2549号之三案件名称
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德红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德红;黄国清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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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84民初2549号之三原告: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汉川市城隍镇滨湖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1A7G06。法定代表人:李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国方,系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德红,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黄国清,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原告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红、黄国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湖北虾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翠荣审 判 员 李洪波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玉明书 记 员 谢淑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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