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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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87号案件名称
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苏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87号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宁强县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审判员 孔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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