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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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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87号
  • 案件名称

    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苏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87号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强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宁强县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审判员  孔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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