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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刘天琪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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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414号
  • 案件名称

    高天、刘天琪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高天;刘天琪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414号申请执行人:高天,男,200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天琪,女,200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高天与刘天琪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刘天琪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判决书未生效,本案不符合执行实施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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