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刘天琪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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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414号案件名称
高天、刘天琪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天;刘天琪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414号申请执行人:高天,男,200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天琪,女,200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高天与刘天琪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刘天琪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判决书未生效,本案不符合执行实施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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