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史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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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535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史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史立新;马秀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5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3号。负责人:王向军,行长。被执行人:史立新,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马秀云,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秀云、史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 阳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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