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庆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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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515号案件名称
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庆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庆恒;吕艳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绣球大道819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政。被执行人:陆庆恒,男,1985年0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吕艳凤,女,1987年12月0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陆庆恒、吕艳凤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9)桂10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庆恒、吕艳凤未自觉履行已生效调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742.47元共118742.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35元,申请执行费1681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庆恒、吕艳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庆恒、吕艳凤今未履行。经本院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陆庆恒、吕艳凤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等财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仅几十元,因存款过小不宜扣划,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18742.47元、案件受理费1235元、申请执行费1681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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