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秀文、曹维国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36号
  • 案件名称

    王秀文、曹维国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秀文;曹维国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36号申请人:王秀文,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渤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勇,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曹维国,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王秀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维国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曹维国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保全价值为20000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秀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