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新、谭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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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658号案件名称
张立新、谭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立新;谭玉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民初2658号原告:张立新,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湘潭市雨湖区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玉洪,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张立新诉被告谭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被告谭玉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谭玉洪立即归还张立新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15万元,且该款需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利息;2、判令宋谭玉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立新与谭玉洪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4日,谭玉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立新借款50万元,张立新按其要求支付了50万元的出借款。谭玉洪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月息2分,谭玉洪还出具了收到该50万元出借款的收条一份。借款期满后,谭玉洪至今分文未还。张立新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谭玉洪辩称,其对张立新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谭玉洪未提交证据,张立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代张立新支付该笔借款的汤瑞芝的证明、西藏山南地区强盛电力设施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转账回单),谭玉洪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张立新与谭玉洪系朋友关系,张立新系山南地区强盛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9年5月24日,谭玉洪因需资金周转向张立新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立新先生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此款由(山)南强盛力设施有限公司转出。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月利息按2分计算”,谭玉洪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该笔借款系由山南地区强盛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出纳汤瑞芝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9875的账户转账至谭玉洪中国工商银行尾数为6299的账户,该笔转账凭证中交易用途备注为“公司股金”。同日,谭玉洪在该借条下方书写收条一份,载明“收款人:谭玉洪,卡号*****,开户行湘潭工行建北支行,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借款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是实”,谭玉洪在收款人处签名确认。山南地区强盛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汤瑞芝转账给谭玉洪的500000元系汤瑞芝代张立新支付给谭玉洪的借款,该500000元债权由张立新享有,与公司无关,也与汤瑞芝无关。庭审中,谭玉洪亦认可该笔500000元借款系张立新个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谭玉洪未按约还款付息,张立新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称之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立新通过由汤瑞芝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向谭玉洪支付借款500000元,谭玉洪向张立新出具借款凭证及收条,确认其向张立新借款500000元,故本案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张立新与谭玉洪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借款凭证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谭玉洪应按约及时足额归还张立新的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谭玉洪未归还任何本息,故张立新要求谭玉洪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谭玉洪于2019年5月24日向张立新出具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即年利率24%,并未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故对张立新主张谭玉洪支付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依法调整为张立新起诉时(2021年7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即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故对张立新主张谭玉洪以5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玉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立新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150000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借款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若有偿还本金,相应核减计算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8970元,由被告谭玉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 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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