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大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王某非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审查裁定书(2021)湘0602财保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财保121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大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王某非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大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财保121号申请人岳阳市大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创业中心五楼519号。负责人:曹绍坤。被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东路通海大厦七楼。关于申请人岳阳市大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岳阳市大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37742.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大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王某的银行存款237742.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何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玉修、孙占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490号 下一篇 章秀华、唐文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2执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