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修、孙占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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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490号案件名称
陈玉修、孙占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玉修;孙占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490号原告:陈玉修,男,汉族,1956年0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孙占海,男,汉族,1987年0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0960912W。负责人:王玉洪,职务:总经理。原告陈玉修与被告孙占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修撤回对被告孙占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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