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军、陈国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申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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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申26号案件名称
陈英军、陈国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英军;陈国江;苏波;佟知俊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英军,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娟,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江,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波,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佟知俊,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再审申请人陈英军因与被申请人陈国江、苏波、佟知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英军申请再审称:(2020)辽1011民初207号案件卷宗材料中陈英军提交的复议申请书是陈国江写好的,让陈英军在复议申请上签的字,对于材料内容陈英军并不完全知晓。陈国江提供的签订日期为2003年8月28日和2005年5月11日《承包协议书》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无效。陈国江辩称:申请人和我之间对案涉护堤地是有偿转包关系,而非无偿借用关系。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1011民初207号卷宗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是有偿转包关系。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案件事实。原判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英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彤审 判 员 高明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健书 记 员 王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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