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燕、夏加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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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530号案件名称
田海燕、夏加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海燕;夏加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530号原告:田海燕,女,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夏加友,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田海燕与被告夏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田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海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海燕负担。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巧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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