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元龙屋服饰商行、杨洁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保7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保793号案件名称
芦淞区元龙屋服饰商行、杨洁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芦淞区元龙屋服饰商行;杨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03执保793号申请人芦淞区元龙屋服饰商行被申请人杨洁申请人芦淞区元龙屋服饰商行与被申请人杨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已保全完毕。申请方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运清、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451号 下一篇 陈茜、翁玉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9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