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运清、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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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451号案件名称
郭运清、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运清;刘雪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451号原告:郭运清,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刘雪云,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郭运清与被告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郭运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运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驰书 记 员 毛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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