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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上元、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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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186号
  • 案件名称

    周上元、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上元;柏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186号原告:周上元,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被告:柏武,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周上元与被告柏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周上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上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上元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宁俊杰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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