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上元、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1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186号案件名称
周上元、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上元;柏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186号原告:周上元,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被告:柏武,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周上元与被告柏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周上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上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上元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宁俊杰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传福、付傅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5274号 下一篇 曲爱辉、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恢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