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凤君、白克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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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3347号案件名称
唐凤君、白克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凤君;白克虎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3347号原告:唐凤君,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白克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唐凤君与被告白克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唐凤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饭费4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马营子乡经营滦平县金缘顺饭店期间,被告在原告的饭店就餐,因被告没钱就赊欠饭费,总计赊欠饭费4200.00元。原告不再经营饭店后多次向被告催要饭费,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一直没有给付。为了原告的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滦平县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白克虎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凤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大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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