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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伟婵、覃孟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4民初18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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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404民初18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翁伟婵、覃孟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珠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翁伟婵;覃孟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4民初1820号之一原告:翁伟婵,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覃孟月,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翁伟婵与被告覃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翁伟婵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翁伟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伟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2.5元。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肖晓丽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赵友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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