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伟婵、覃孟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4民初18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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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4民初1820号之一案件名称
翁伟婵、覃孟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翁伟婵;覃孟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4民初1820号之一原告:翁伟婵,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覃孟月,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翁伟婵与被告覃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翁伟婵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翁伟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伟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2.5元。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肖晓丽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赵友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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