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华、王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9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988号案件名称
刘新华、王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新华;王敏;贾晓玲;杜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乌当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988号原告:刘新华,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王敏,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贾晓玲,女,1990年2月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杜志林,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乌当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M3R691,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社区新添村温石路天骄欣园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钱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华、王敏诉被告贾晓玲、杜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乌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华、王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华、王敏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王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新华、王敏负担。审判员 荣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掖市金觻中学、王瑞贤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702执1798号 下一篇 崔双双、吕天兵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