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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陈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8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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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8529号
  • 案件名称

    陈甲、陈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甲;陈乙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852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郝某,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某,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陈甲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5万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陈乙和原告的母亲代乙于2000年至2012年分三次共付款87669元人民币购买了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23号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家属院的2栋3单元302号房产,原告母亲于2017年3月12日去世,原告父亲于2021年8月7日去世,原告于父亲去世前夕得知原告父亲于2017年7月将上述房产以136万元的价格卖给陈乙,陈乙至今未支付购房款。原告父亲尚欠40万元医疗费未结清,现在为了支付老人的医疗费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涉案房屋坐落于新华区和平西路223号2栋3单元302室。2017年7月6日,陈乙与被告陈乙签订《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10日,被告陈乙交纳了不动产登记费,同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内容支付45万元购房款,原告的诉求属于是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而应当遵守《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当申请仲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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