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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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89号案件名称
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吉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89号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商业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14530127C。法定代表人:罗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吴吉军,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仲琼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89号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商业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14530127C。法定代表人:罗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吴吉军,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仲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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