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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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969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柏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96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55283605X9,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花,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系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柏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蔚银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田丽娟书 记 员 郭牡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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