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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定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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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504号
  • 案件名称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定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定源;罗忠良;钟进群;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被执行人:詹定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被执行人:罗忠良,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被执行人:钟进群,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被执行人: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定源、罗忠良、钟进群、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抵押资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2020)川05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2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荣彬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莅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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