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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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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62号
  • 案件名称

    石某与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石某;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62号原告:石某,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告: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石某与被告吉林柳河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云坤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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