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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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598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殿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598号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琴,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东祥家园物业经理,现住东港市。被告:徐殿军,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东港市。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郝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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