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露、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102民初5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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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798号案件名称
陈露、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露;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102民初5798号原告:陈露,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环,系原告陈露的配偶。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广场综合写字楼2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鲁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杜村。负责人:罗明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陈露诉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核对,确认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陈露A4124号商铺2020年市场培育金6,611元、违约金345元,共计6,956元;二、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露上述2020年度市场培育金6,611元、违约金345元,共计6,956元;三、若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逾期给付上述款项,则需另行给付违约金,即以6,611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担,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陈露;五、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牛金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曹莹玉书 记 员 姜 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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