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马宗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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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895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马宗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马宗珍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8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法定代表人:魏强被执行人:马宗珍,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马宗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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