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英与上海众达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2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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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2557号案件名称
许桂英与上海众达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许桂英;上海众达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2557号原告:许桂英,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樊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君燕,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桂英负担。审 判 员 俞 皎法官助理 王 琛书 记 员 陈顺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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