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勇、李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8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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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8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海勇、李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海勇;李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海勇,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斌,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超,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吴海勇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湘1382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海勇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日,本院向申请人吴海勇送达了执行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日、6月2日、9月15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李超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股权信息等情况。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9日,本院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超名下除有车辆信息外,无其他财产。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娄底市车管所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超名下车牌号为湘K×××××、湘K×××××、湘K×××××车辆共有三台,属于被执行人李超所有的部分车辆予以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谭世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吴海勇的代理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吴海勇的代理人对此表示同意。2021年8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7.5万元,全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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