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史学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初18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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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初18619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史学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史学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861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学峰,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史学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1年3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总额共计85106.25元(其中本金48946元、利息28561.36元、违约金7598.89元),并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广发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后,已发生欠款共计85106.25元(截至2021年3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经查证,被告史学峰现已死亡,户籍已注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冒南君书 记 员 裴菁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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