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腾达、阴芮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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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39号案件名称
张腾达、阴芮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腾达;阴芮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39号原告:张腾达,男,1998年10月15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村X组人,农民。被告:阴芮龙,男,1995年5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巷X号人,农民。原告张腾达与被告阴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腾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猛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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