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14民初1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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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14民初10454号案件名称
魏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14民初10454号原告:魏明,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7号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817923176P。负责人:陈美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雪峰、孟凡玲,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魏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明承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徐文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艺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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