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波、李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28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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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财保67号案件名称
李伟波、李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伟波;李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财保67号申请人:李伟波,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宁晋县。被申请人:李腾,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宁晋县。申请人李伟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账号:62×××73、62×××67)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8040元。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账号:62×××73、62×××67)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804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李伟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申胜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江 楠书 记 员 段阿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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