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17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1739号案件名称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朱翠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1739号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5183419K。法定代表人:汪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魁、巩姝,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涛,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第三人:朱翠红,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涛及朱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庆忠人民陪审员 毕翠翠人民陪审员 谢占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