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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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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1739号
  • 案件名称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涛;朱翠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1739号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5183419K。法定代表人:汪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魁、巩姝,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涛,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第三人:朱翠红,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涛及朱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庆忠人民陪审员  毕翠翠人民陪审员  谢占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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