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钧、庞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211民初97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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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11民初97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尹钧、庞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尹钧;庞晓红;李华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11民初9739号之一申请人:尹钧,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晓红,女,1978年9月9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康平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峰,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康平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尹钧因与庞晓红、李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97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庞晓红、李华峰名下银行存款74.6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后本院查封了庞晓红名下位于甘井子区柳韵园248号1跃2层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冻结了庞晓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66,中国工商银行34×××32账户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查封李华峰名下车牌号为辽B×××××、辽B×××××、辽B×××××、辽B×××××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查封庞晓红名下辽B×××××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尹钧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续封,请求继续冻结庞晓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6、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4×××32内银行存款。经审查,申请人尹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庞晓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6、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4×××32内银行存款74.6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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