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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仲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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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31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仲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仲某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3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0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08237100468。法定代表人张德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被告仲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撤回对被告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白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 特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于雅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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