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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明、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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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341号
  • 案件名称

    倪志明、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倪志明;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341号原告:倪志明,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告: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安市通北镇新民村。法定代表人:郭树雨,职务,理事长。原告倪志明与被告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倪志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倪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倪志明负担。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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