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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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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16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1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卢一运,董事长。被执行人:康辉,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0)皖1623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6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皖1623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翔审判员  顾峰审判员  李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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