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战稳、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81民初80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81民初8060号案件名称
孙战稳、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战稳;张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81民初8060号原告:孙战稳,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被告:张会,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原告孙战稳与被告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孙战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战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先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学军、新沂市秀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6200号 下一篇 张香娥、马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83号之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