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军、新沂市秀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6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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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6200号案件名称
孙学军、新沂市秀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学军;新沂市秀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6200号原告:孙学军,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秀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凤忠,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军与新沂市秀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学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军撤诉。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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