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志勇、王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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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鲍志勇、王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鲍志勇;王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鲍志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王俊,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志勇与被执行人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刘珍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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