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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志勇、王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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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鲍志勇、王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鲍志勇;王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鲍志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王俊,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志勇与被执行人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刘珍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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