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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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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808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08号原告:刘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西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诉被告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朱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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