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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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808号案件名称
刘某、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808号原告:刘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西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诉被告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朱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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