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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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189号案件名称
毕节市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毕节市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秀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189号原告:毕节市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圆梦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J2KGP7U。法定代表人:黄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萍(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平,女,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毕节市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毕节市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运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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