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安龙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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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604号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安龙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安龙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604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金源达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44379R。负责人:沈波,系改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胜(特别授权代理),男,布依族,系该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丹(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安龙智,男,彝族,1994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安龙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回对被告安龙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00元,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审判长 吴运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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