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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飞、刘祝先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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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055号
  • 案件名称

    江晓飞、刘祝先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晓飞;刘祝先;江平洪;江成志;吴先琴;杨睿;王拴平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055号    申请人:王拴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301264439。申请人:杨睿,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2XXXX802033873。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英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平洪,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03270213。    被申请人:江成志,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9190038。被申请人:刘祝先,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09190045。    被申请人:江晓飞,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8270419。被申请人:吴先琴,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11054128。申请人王拴平、杨睿与被申请人江平洪、江成志、刘祝先、江晓飞、吴先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77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平洪、江成志、刘祝先、江晓飞、吴先琴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7.5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王拴平、杨睿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拴平、杨睿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成志名下陕西省XX社XX社账户2706080201109000069214、江晓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3058-156-1、刘祝先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5071的冻结及江成志、刘祝先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镇巴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房屋[不动产单元号:610728100201GB00587F00010001,房产证编号:陕(2017)镇巴县XX号],江晓飞、吴先琴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镇巴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房屋[不动产单元号:610728100201GB00585F00010001,房产证编号:陕(2017)镇巴县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郭少勇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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