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飞、刘祝先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055号案件名称
江晓飞、刘祝先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晓飞;刘祝先;江平洪;江成志;吴先琴;杨睿;王拴平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055号 申请人:王拴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301264439。申请人:杨睿,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2XXXX802033873。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英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平洪,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03270213。 被申请人:江成志,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9190038。被申请人:刘祝先,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09190045。 被申请人:江晓飞,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8270419。被申请人:吴先琴,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11054128。申请人王拴平、杨睿与被申请人江平洪、江成志、刘祝先、江晓飞、吴先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77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平洪、江成志、刘祝先、江晓飞、吴先琴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7.5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王拴平、杨睿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拴平、杨睿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成志名下陕西省XX社XX社账户2706080201109000069214、江晓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3058-156-1、刘祝先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5071的冻结及江成志、刘祝先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镇巴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房屋[不动产单元号:610728100201GB00587F00010001,房产证编号:陕(2017)镇巴县XX号],江晓飞、吴先琴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镇巴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房屋[不动产单元号:610728100201GB00585F00010001,房产证编号:陕(2017)镇巴县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郭少勇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广彬、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1811号 下一篇 尹全、郭晓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14号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