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广彬、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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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1811号案件名称
石广彬、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石广彬;杜晓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石广彬,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杜晓东,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石广彬与被执行人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情况。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面积75.31平方米。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晓东儿子因事故受伤,伤势较为严重,目前在家恢复中,其父年龄80周岁,需要由被执行人供养。如现阶段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不符合善意执行理念。被执行人杜晓东表示目前每月可以还款2000元,待条件好转可加快还款速度。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2021)辽0104执18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姊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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