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达有限公司、陈桂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3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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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30724号案件名称
普拉达有限公司、陈桂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普拉达有限公司;陈桂淀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0724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L-1118卢森堡市。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淀,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陈桂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梁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吕明洲书 记 员 谭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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