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松、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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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105号案件名称
吴建松、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建松;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武冈市鑫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105号原告:吴建松,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赟,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冈市工业园塘富路。法定代表人:郑兴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兴旺,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第三人:武冈市鑫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武冈市工业园塘富路。法定代表人:吴建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建松与被告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第三人武冈市鑫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第三人武冈市鑫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松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第三人武冈市鑫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松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武冈市银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第三人武冈市鑫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建松负担。审 判 员 张小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马 磊代理书记员 熊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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