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旭、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9执恢3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执恢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旭、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留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旭;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寇荣峰,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该中心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代春,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旭,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执行汉中市XX房XX中心与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9执25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陈旭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支付案件款238254.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陈旭同意从2021年10月起,每月将其工资收入中的1500元通过法院扣留、提取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还款,并由汉中市公路局汉台公路段于每月20日前将款项转至本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9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小英审 判 员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薛高徵书 记 员   姜  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