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9执恢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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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执恢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旭、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留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旭;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寇荣峰,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该中心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代春,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旭,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执行汉中市XX房XX中心与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9执25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陈旭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支付案件款238254.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陈旭同意从2021年10月起,每月将其工资收入中的1500元通过法院扣留、提取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还款,并由汉中市公路局汉台公路段于每月20日前将款项转至本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房XX中心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9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小英审 判 员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薛高徵书 记 员 姜 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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