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玉廷、林奎太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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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2016号案件名称
袁玉廷、林奎太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袁玉廷;林奎太;张杰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2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玉廷,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袁玉廷女儿),住凤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奎太,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上诉人林奎太、张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君,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玉廷因与上诉人林奎太、张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但原审判决并未确定林奎太的责任是主责、次责或是全责。未经审理查明即下判决欠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玉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林奎太、张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国兴审判员 郑成垒审判员 李大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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